本规范表中规定消防蓝图设计商店、学校、菜市场等建筑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层数不得超过。这类建筑均系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于人员疏散与安全。
据调查,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从实际情况看,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发生事故后,婴幼儿、少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部分边远地区或山区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尚有困难,允许这类建筑如为单层时可以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面积和使用人员数量。本条文中的医院、疗养院均指其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等,不包括其办公、宿舍、食堂等建筑。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另外,地下、半地下室的采光、疏散均较地上恶劣,为保障幼儿和儿童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这类场所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